江西省商业联合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名称
本会的名称为“江西省商业联合会”(简称江西商联),英文译文是 JiangXi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(缩写JXGCC)。
第二条 性质
本会是由省内从事商品生产、商品流通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各种社会组织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,以及相关学术研究单位和团体,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宗旨
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,为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建言献策。坚持为政府服务、为社会服务、为会员服务宗旨,坚持“会员为重点,服务为主线,需求为导向,项目为依托,效益为中心”的方针,努力促进会员健康发展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为建设经济强省、法治社会、幸福江西作出应有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,接受江西省商务厅等部门的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,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由本会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158号。
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
第七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以及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,认真落实从严治党要求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。
第八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工作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作用,确保本会健康正确政治方向。
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
第九条 业务范围
(一)宣传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引导会员和企业依法经营;
(二)总结推广各行业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,配合政府培育和发展行业龙头企业;
(三)向政府反映会员和行业诉求,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;
(四)主办、承办、协办各种展会,为会员和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;
(五)主办、承办、协办各种商务考察和经贸洽谈,为会员和企业开展国内外经贸合作提供服务;
(六)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,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;
(七)整合社会服务资源,为会员和企业的投融资提供服务;
(八)建立全省性商贸信息平台,为会员和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;
(九)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诊断、专业培训等活动,为会员和企业管理创新提供服务;
(十)组织专家开展专题调研,主动向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议;
(十一)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,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项购买服务;
(十二)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,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。
第十条 活动原则
(一)本会法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;
(二)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,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三)本会建立决策机构、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,实行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监督;
(四)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,遵循诚实守信、公正公平原则,不弄虚作假,不损害国家、本会和会员利益;
(五)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,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。
第四章 会员
第十一条 会员类别
(一)团体会员。凡是在江西境内依法登记成立,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类协会、商会、学会、研究会、促进会,经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。
(二)单位会员。凡是在江西境内依法登记设立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商品生产、商品流通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,经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。
(三)个人会员。凡是从事与商品生产与流通相关工作的专家、学者、教授、专业人士经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。
第十二条 会员条件
(一)承认并遵守《江西省商业联合会章程》;
(二)没有违法记录和不诚信记录;
(三)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处于正常状态;
(四)有加入本会意愿,并正式提出入会申请。
第十三条 入会程序
(一)向秘书处提交《入会申请表》;
(二)秘书处进行初审、秘书长审核;
(三)填报《会员登记表》和交纳会费;
(四)颁发会员牌匾和会员证书。
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
(一)具有本会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本会日常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;
(三)对本会重大问题的建议权和审议权;
(四)对本会各种活动的优先参与权;
(五)对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选择权;
(六)对本会拥有资源的优先使用权;
(七)退会的自主权。
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
(一)遵守《江西省商业联合会章程》;
(二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;
(四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五)为本会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
(一)退会
1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,由秘书处发出《告知函》以示提醒,两次提醒无效后,视为自动退会;
2、会员退会后,其在本会担任的一切职务随之一并取消,任何情形的退会都不予以退还已经交纳的会费。
(二)除名
1、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予以除名:
(1)触犯国家法律,受到刑事处罚;
(2)有严重的不诚信行为;
(3)严重损害本会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;
(4)严重违反本会制度并造成恶劣影响;
(5)影响本会运营管理的其他行为。
2、会员除名由秘书处提出建议,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。会员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担任的一切职务随之一并取消,任何情形的除名均不予以退还已经交纳的会费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
(一)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对全体会员负责。主要职权如下:
1、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监事等;
3、审议决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任和解聘;
4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;
5、决定本会重大事宜的开展与终止。
(二)大会代表的组成
1、本届理事候选单位(个人)代表;
2、团体会员的代表;
3、单位会员的代表;
4、个人会员的代表;
5、特邀代表。
(三)大会代表的产生
由本会秘书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,经代表大会领导小组审议批准产生。
(四)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
(一)理事会职权
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全面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主要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、筹备召开理事会;
3、审议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(二)理事会会期
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也可根据需要召开,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。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六章 负责人的任免和职权
第十九条 会长
(一) 任免条件
1、任职条件
(1)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自觉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
(2)综合素质高,有很强的决策能力、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;
(3)工作业绩显著,知名度高,号召力强,影响力大,社会信誉好;
(4)为本会建设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,为广大会员所拥戴;
(5)身体健康,能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和组织各项活动。
2、免职条件
(1)决策严重失误,使本会信誉和建设受到重大损失;
(2)在会员中失去号召力,在社会上失去影响力。
(二)任免程序
1、当选。由前任会长提出初步人选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2、免职。由1/2以上的副会长或2/3以上的理事提出罢免提案,提交理事会审议确定。
(三)会长职权
会长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本会全面工作;
2、主持召开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会议;
3、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;
4、提出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任职和免职建议;
5、审核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;
6、代表本会签发重要文件和签署重大对外合作合同。
(四)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条 执行会长
本会设执行会长1名,由会长提名,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执行会长在会长授权下,代表会长负责商联会日常工作,履行会长职权,对会长负责,任免条件同会长任免条件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
(一)任职条件
(1)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自觉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
(2)综合素质高,工作业绩好,在本行业、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,社会信誉良好;
(二)任免程序
本会设常务副会长若干名,由会长提出初步人选,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(三)常务副会长职权
(1)参加会长会议,参与本会集体领导和决策;
(2)受会长委托,代表会长行使会长的部分职权;
(3)受会长委托,代表本会出席重要会议、参加重要活动和接待来访宾客。
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
(一)任职条件
(1)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自觉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
(2)综合素质较高,工作业绩较好,在本行业、本地区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,社会信誉良好;
(二)任免程序
本会设副会长若干名,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提出初步人选,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(三)副会长职权
(1)参加会长会议,参与本会集体领导和决策;
(2)受会长委托,代表本会行使部分职权。
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
1、秘书长是本会工作机构负责人,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,对会长和理事会负责。
2、秘书长由会长聘任,秘书长的任职与解聘须按程序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,任期不得超过两届;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。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监事
本会设监事3名,其中监事长1名,由会长提名,理事会审议通过,主要职责如下:
1、对本会理事会和秘书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;
2、对理事会和秘书处贯彻《江西省商业联合会章程》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实施监督;
3、对秘书处的财务管理和会费收支情况实施监督;
4、根据会员的意见对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进行指导;
5、对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评价;
6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。
第七章 会员工作
第二十六条 会员活动
本会应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、经贸活动、交流活动、专题活动、文体活动、公益活动和慈善活动。会员应积极参与和支持上述各项活动。
第二十七条 会员服务
为会员提供包括信息服务、咨询服务、培训服务、宣传服务、公关服务、法律服务、维权服务、中介服务、科技服务、会展服务、保健服务和投融资服务在内的多样化服务,为会员的健康发展提供助力。
第二十八条 会员监督
建立工作通报、意见征询、会员走访、会员投诉等制度,完善会员监督体系,落实会员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。
第八章 会费
第二十九条 会费种类
(一)年会费
由会员按不同类别每年交纳一次。会费种类分为会员、理事、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四种类型。
第三十条 会费标准
(一)会员
每年会费2000元;
(二)理事
每年会费5000元;
(三)副会长
每年会费12000元;
(四)常务副会长
每年会费20000。
第三十一条 交费时间
(一)年会费。老会员在每年第一季度内交清会费,新会员在办理入会后即交纳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约束条款
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,必须按期、足额交纳。
第九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
(一)会费;
(二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三)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;
(四)社会捐赠;
(五)存款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所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计和出纳分设,以保证各项开支合理合规。相关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所有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执行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。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如换届或更换法人,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,审计结果报江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,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,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。
第十章 章程修改与生效
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
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秘书处提出《章程修改草案》和《关于章程修改的说明》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一条 章程生效
表决通过的章程修改草案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,方能生效。
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,报江西省民政厅批准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专项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,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专项小组提出处理意见,报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后进行处置,并向社会公示。
第十二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江西省商业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江西省商业联合会。